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门是指学校围墙、北院西大门、北门、南大门、小西门、南院大门、西门以及进行建筑运输而临时打开的基建门等。
第三条 门卫由公安处安排校卫队员执勤,要求按照门卫制度严格管理。公安处要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校卫队员值勤时应文明、礼貌、热情,依法依章办事。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进入校门,要佩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徽或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工作证或学生证)。
第六条 参加学校短期培训班或计划外办班的学员、暂住人口等其他人员进入学校一律凭公安处办理的出入证。
第七条 教职工的家属子女,除紧急情况外,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允许随便进入北院教学区,家属子女凭身份证进入。
第八条 携带宠物者一律禁止进入学校,办理有关宠物许可证者除外。
第九条 非本校人员因公来校洽谈工作或探亲访友的,凭被访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 进出校门的自行车,必须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进出学校必须停车接受检查,缴验通行证。
第十一条 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接受校卫队员的检查;携带公物,缴验主管部门签发的出门证或提前通知;携带大件私人物品的,凭购物发票或相关证明和本人证件。均进行登记后,方可通行,否则有权暂扣或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来访人员不得私自留校住宿,22:00前必须离校。
第十三条 校园围墙是维护学校治安的重要公共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损坏围墙或在围墙周围搭建违章建筑物。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翻越学校的围墙和大门。
第十五条 基建车辆出入校门,必须按指定大门通行。
第十六条 外单位因教学、工作、集会或举办文体活动需要借用本校场地或公共设施的,需事先征得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手续,送公安处备案,按指定校门集体出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建议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和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