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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事宜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7-10-26 点击:

近期以来,校内各类犬只数量急剧增加,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随意遛放、犬只随地大小便、惊吓居民、叫声干扰他人休息、咬伤他人、不按时检疫等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引发流行疾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广大教职员工反响强烈。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的人身健康、安全,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环境卫生,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学校内养犬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属于重点限制养犬区。

二、凡是在学校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养犬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擅自养犬。

三、凡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的证件,向学校公安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限制养犬办公室批准,领取西安市限制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确保每年审验一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门独户居住。经批准养犬的,仅限于养小型观赏型犬,严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大型犬是指肩高在38cm以上的犬),每户限养一只;

五、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严禁携犬或放犬践踏草坪。对犬只排泄物要立即清理,不得污染环境;

(三)携犬必须系牵引带,佩带犬牌,严格监管,防止咬伤他人。严禁未成年人携犬、遛犬;

(四)携犬在校内行走时间为早7点以前,晚9点以后;

(五)每年度必须进行检疫。

六、学校教学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严禁携犬进入教学区内,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七、公安处登记备案时间:2011年4月1日至15日。

学校现有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请按照有关规定于2011年3月底前办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或作其它处理。不办理许可证或未作任何处理的,公安机关将没收其犬。对有养犬证件不遵守管理规定的,通报犬只所有人单位,同时交由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82201474   8220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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