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乡(镇),在我校内(南院和北院所有单位和家属)暂住和从业的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建筑、运输及来校内务工的“三工”人员;
(二)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人员;
(三)各院(系)、部、处(室)、产业集团、后勤服务公司及个体工商户招聘、雇佣的各类非学校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
(四)外来探亲、访友、疗养、寄读及其他无西安市常住户口的;
(五)外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经营组织在我校设立的办事机构无西安市常住户口的;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来我校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招待所、宾馆暂住的外来人员,按旅馆业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安处是学校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处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各院(系)、部、处(室)、产业集团、后勤服务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协助公安处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公安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登记、未办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第五条 拟在我校居住十日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在到达我校三日内按本规定,向公安处申报暂住登记,办理出入证。
拟在我校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和校园出入证。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员,申报登记时,应出示暂住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务工的需有《务工许可证》和录用单位证明书。
办理出入证和暂住证,还应当提供申请暂住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并按规定填写暂住人口资料卡;属已婚育龄公民的,还应当提交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七条 在西安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我校长期经商、务工或学习等均应按本规定办理出入证。
第八条 申领暂住证或出入证,可由本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办理,也可以由本人或房屋出租人到公安处申请办理。
第九条 出入证和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公安处办理换证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错、扣押暂住证和出入证。
暂住人口离开我校时,应到公安处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暂住证和出入证。
第十条 对无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址、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或出入证的盲目流动人员,由公安处予以清除出学校。
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暂住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劳动、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在签订用工合同时,必须将安全管理事项写入合同内容,施工单位必须与公安处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暂住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以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由公安处依据《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一)应申报暂住登记的暂住人口,不申报暂住登记的,予以警告,并责令补办暂住登记;
(二)应申领暂住证和出入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出入证的,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申领暂住证和出入证;
(三)涂改、转借暂住证和出入证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并重新申办暂住证和出入证;
(四)伪造、买卖暂住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出入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每瞒报一人,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并补办暂住登记或暂住证、出入证;
(六)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每瞒报一人,对法定代表人,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暂住登记或暂住证、出入证;
(七)暂住人口在宿舍内未经许可私拉电源,搭建违章建筑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责令恢复原状;
(八)因用人单位或个人疏于管理和教育暂住人口,造成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本规定第十五条外其它规定的;构成违法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纳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考核项目,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处具体执行,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