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落户篇]
(一)适用范围
我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入校时未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二)所需材料
1.学校集中办理的,需学校出具的入户介绍信、申请入户人员花名册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自愿自行申请办理的,需学校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1.学校集中办理的,公安机关提供上门服务;
2.学生自愿自行申请办理的,持所需材料到学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经审核通过后,外省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办结。
[学历落户篇]
(一)适用范围
1.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2.年龄要求。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其中,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凭以上材料可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户居民集体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场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薄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薄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提交申请。可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社区集体户的,可在全市任意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可根据意愿,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派出所提交;
③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或对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窗口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后,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发给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