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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通行证办理须知

来源: 日期 2017-10-25 点击:

1.机动车通行证的办理范围:学校公有车辆;与学校长期协作来往办理公务的车辆;在外居住教职工上下班使用的车辆。

2.不予发放通行证的情况:在学校南北院内分有住房(宿舍)的教职工;上年度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持通行证进入校园违规停车3次以上者。

3.通行证的通行及停放要求:通行证只作为出入学校并临时停放于公共车位的凭证,不得在校内夜间停放,不得占用他人专用车位(编号车位)。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违规停放3次以上者,公安处将没收其车辆通行证。

4.办理程序为:教职工携带本人工作证及驾驶执照原件到校公安处领取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或者在公安处网站下载“校外居住教师机动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填写后,送交国资处审核申办人住房情况,再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最后带本人工作证与驾照原件到公安处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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