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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 2017-10-17 点击:

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机动车辆停车位售(租)的管理办法》(西建大[2007]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各种车辆的行驶和停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应按本规定通行、停放。本规定所指的停车场包括:南、北院地面上划定停车位的停车场和南、北院地下停车场。

机动车辆管理范围包括校内各单位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及亲属的私有车辆;外来办理公务、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接送货物、施工和出租车车辆以及其它获准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停车场管理原则及使用条件

一、根据学校公共空间资源的实际情况,学校在南院家属区和北院教学区统一划定停车位。本着统筹规化、科学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管理,由校公安处联系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车位划定工作。

二、办理了车位售(租)手续的机动车辆,可进入南、北院固定停车位停放。

三、外来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只限停放在北院地面公用车位和行政楼前、宾馆前路面公用停车位,但不应过夜停放。确需过夜停放的车辆须经车场管理人员批准、登记。

四、未办理车位售(租)手续的其它车辆,包括探亲访友机动车辆,门卫将视公用停车位占用情况确定是否准入。

五、借住或租住在学校的外单位人员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校内停放。

第三条  机动车辆的通行及停放要求

一、办理了车位售(租)手续的机动车辆进出学校大门时应出具本车的《车位证》。

二、办理了车位售(租)手续的车辆应停入本车专用停车位内,不得占用他人专用车位,不应停放在非停车区域。

三、外来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进入大门时应接受门卫询问、验证后,方可进入校内并停放在指定的公用停车位。

未办理车位售(租)手续的其它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主动向门卫讲明情况,经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按指定的公用停车位停放。

四、校内各单位固定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应到公安处登记造册,办理《通行证》,并交纳年度费用后方可出入校内。

临时运送货物车辆和施工车辆需提前与公安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内。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内。

五、在校外居住教职工的机动车辆要进入校园,需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并在公安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校园,可在地面公用停车位临时停放,但不应在校内过夜停放。

六、拥有南院停车位的车辆进入北院临时停放时,应进入统一划定的公用车位停放,不应过夜停放;拥有北院停车场车位的车辆因特殊原因进入南院家属区作临时停放时,不应占用他人车位,停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

第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办理了车位售(租)手续的机动车辆按学校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二、在公用停车位停放的机动车辆,实施计时收费。

第五条  地面停车场的管理

一、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行驶和停放。

二、以下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大客车、大货车、拖拉机、10吨以上超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机动车辆。

第六条 地下停车位的管理

一、地下停车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地下停车场只允许办理了售(租)手续的车辆进入,不提供临时停放服务。

二、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安装数码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持有车场IC卡,无卡车辆禁止出入。

三、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应停放在自己的专用车位,禁止乱停乱入和占用他人车位。驾驶员要爱护停车场内设施,如因自身原因造成设施损坏,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它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和停车场管理细则(另行制定),配合车场人员的管理。管理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二、车场管理部门应完善停车场管理设施,积极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本停车场内车辆的安全。

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如发生意外,校公安处配合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并协助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公安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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