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巡逻

位置: 首页 > 平安校园 > 治安巡逻 > 正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保卫处治安巡逻队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 2018-04-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公安处治安巡逻有效实施,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参考《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治安巡逻,所有巡逻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治安巡逻队属于群防组织,是学校保卫工作的一支重要治安保卫力量,是校园治安防范的专业队伍,隶属于公安处领导,具体由治安科组织管理。

第四条  治安巡逻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成员由公安处干警、学校职工、校卫队员和若干学生会治保部、勤工助学学生组成,分为家属区白天巡逻班、家属区夜间巡逻班、教学区白天巡逻班、教学区夜间巡逻班,各班设班长一名。

第五条  治安科做好巡逻队员的考核、检查、监督、工资发放、日常教育和管理等工作。巡逻队队长向治安科负责,各班班长向队长负责,巡逻队员服从队长和班长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巡逻队的主要任务

巡逻队的主要任务是:以学校安全防范为重点,以治安巡逻防范为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群众性治安防范力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第七条  巡逻队队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在公安处和治安科的领导下,组织协助搞好治安巡逻队的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二)认真接受公安处和治安科下达的各项任务,及时请示、汇报工作。

(三)负责安排队员值班巡逻和考勤登记工作,监督、检查队员值班执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带领队员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有权进行人员调整,开展批评教育,提出奖惩建议,并做好记录。

(五)协助治安科管理巡逻队员,认真搞好队伍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队员的警容风纪和内务卫生。

(六)组织队员积极学习政治、法律和业务技能知识以及参加各项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巡逻队副队长的职责和权限

巡逻队副队长积极协助队长做好巡逻的各项管理工作,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的各项工作职责和权限。巡逻班长不在时,代为班长履行其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巡逻班班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带领各班队员在指定的辖区内开展治安巡逻工作。

(二)做好巡逻队员的考勤和考核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人员分配。

(四)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做好保障服务。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队员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在辖区内开展治安防范巡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悉学校各部位情况,做好可疑人员的巡逻盘查,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工作。严格岗位检查,认真检查校园内可疑物品并做好查验落实。

(二)预防、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协助公安处了解、发现辖区内治安隐患和防范工作漏洞,及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

(四)协助公安处掌握治安信息,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协助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维护校园稳定。

(五)对校园内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纠正各种不文明行为。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治安、刑事等案件的侦查破案,负责保护现场工作。

(七)做好校园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严禁推销人员和小商贩进入学生公寓,防止进行违法宣传和扰乱教职员工正常的生活秩序。

(九)协助做好对校内重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

(十)做好宠物的监管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巡逻队员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活动;

(二)严禁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禁泄露工作秘密;

(四)严禁侵犯群众利益;

(五)不准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巡逻执勤必须按规定着装,衣冠要整洁,按规定佩戴执勤标志,不准穿拖鞋上班,不准制服与便服混穿,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  按规定佩带和使用警械、对讲机、手电筒、袖标,非正当防卫不得用警械伤害他人,执勤时不准擅自调换对讲机频率,不准呼叫与公事无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按时上班值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实行每天签到制度。

上班时间不准看书,不准玩牌、下棋、打麻将、不准收看(听)电视、音响(耳机),不准玩电子游戏和手机,个人通讯工具保持畅通。巡逻时间不得睡觉,不得在房间内长时间逗留,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巡逻时要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做到勤巡、勤查、勤问、勤观察。

第十六条  纠正违章(纪),检查他人的证件或物品时,要按章办事,做到文明礼貌执勤,注意方式方法,处理问题得当。

第十七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按照要求准时到达巡逻岗位,密切关注区域状况,要认真做好巡逻记录。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如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提前下班或中途离岗。

第十八条  坚守岗位,要按照指定的地点、路线巡逻,巡逻队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组巡逻,确保每半小时要对巡逻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得擅自减少巡逻频率,不准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遵纪守法,不准乱扣证、乱收费、乱罚款,不准私自挪用、占用、借用拾获的遗物、赃款、赃物、暂扣物等。

第十九条  要爱护警械装备、队服、通讯器材等公物,不随便转借、转让给他人,不得遗失或人为损坏。

 

第五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巡逻队的教育培训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的原则进行。治安科负责制定年度统一培训计划,巡逻队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群防队的教育培训是对其各项素质进行培养训练,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政治思想教育;

(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

(三)治安工作常识和业务知识;

(四)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

(五)组织纪律、行为规范教育;

(六)身体素质和防范技能训练。

第二十二条  治安科要根据工作需要,经常性地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建立每周例会制度。

 

第六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队员离开一小时以内,可以口头向班长说明情况。队员请假必须写书面申请,请假一天以内由巡逻队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经队长审核后交治安科领导批准,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队,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队员临时外出或请假,岗位需临时调换人员,班长需做好调岗记录。

第二十六条  凡经批准的假期必须按时归队,如有特殊情况要延长期限的,须经治安科领导或者巡逻队长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请病假两天以上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与请假条一起交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队员辞职的,需提前一周向治安科提出书面说明,治安科确认后方可离岗。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队员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有如下重大贡献者,给予物质奖励,同时优先考虑作为年度先进。

(一)抓获现行盗窃、抢劫、诈骗等嫌疑人员的,奖励人民币最低200元。

(二)工作主动,制止或者有效防止重大案事件发生,为学校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奖励人民币最低200 元。

(三)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案件的,奖励人民币最低100元。

(四)对所管辖区全年未发案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队员每年考核评比一次,评出1--2 名优秀工作者,给予奖励。考核标准:

(一)思想进步,作风正派,严守法纪,服从领导,文明执勤,着装整齐,警容风貌好,举止端庄,尊重领导和师生员工。

(二)忠于职守,克已奉公,热爱本校,爱岗敬业,不擅离岗位,主动工作,完成任务好,热心为师生排忧解难。

(三)爱护队服,装备,爱护公物。

(四)积极参加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开拓进取,有艰苦奋斗精神。

(五)团结友爱,互相关心,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学校和公安处的形象。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与评优。

1.有打架、斗殴闹事或无故殴打师生行为的;

2.当班时间发生重大盗窃和其它刑事案件的;

3.请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

4.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

(一)上班迟到或者早退1个小时以上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训诫,并予以经济处罚。

(一)巡逻各小组所辖范围每月发案的,每发1起案件,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二)上班迟到或者早退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

(三)上班迟到或者早退不得超过2个小时,超过2个小时的按旷工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警告无效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旷工的扣除当日工资,每月累计旷工3次或者全年累计超过7次的,取消年终奖励。

第三十四条  请假每月累计超过5天,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扣发请假期间工资(队员)或者津贴(职工),按比例扣发年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旷工、不遵守工作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Links

Copyright © 2018 by©2011 保卫部(处) - List All Rights Reserved. .